鄂尔多斯迅洁物业公司出租屋管理规定

一、目的
为了规范出租屋管理,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,特制定本办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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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编制单位:鄂尔多斯市迅洁物业有限公司
- 编制时间:
- 适用范围:鄂尔多斯迅洁物业公司下属所有物业管理与保洁工程项目
二、职责
保安部经理制定相关出租屋管理制度,并负责制度的培训与推进落实;
保安副经理、主管、保安中队长负责保安员的工作监督;
保安员明确所在岗位的工作职责并且认真执行任务。
三、工作内容
建立健全所有出租屋档案,新增出租屋建档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。
必须于每月的5日、20日前对园区内所有出租商业用房进行两次安全巡查;每月的6—30日之间对园区内所有住宅出租屋进行一次安全巡查,保安主管每月对商业用房及出租屋巡查结果,必须进行一次抽查。
禁止出现利用商业用房及出租屋进行黄、赌、毒等违法活动。
对商业用房在巡查过程中出现的明显消防隐患,应立即责令其整改。对于不服从整改意见的,应立即上报辖区派出所专区民警,直至整改完毕,方可经营。
在巡查出租屋过程中出现的用于仓库、办公室或加工厂的,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报辖区派出所专区民警,并在一周内予以清除。
重点看护单位是存在有安全隐患、危险因素和可疑人员的空置房,出租屋及住宅等。
对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出租屋,必须立即汇报部门经理,由部门经理上报辖区派出所专区民警,直至清除为止。
保安部负责建立出租屋档案,每月对出租屋相关信息进行更新。
四、表格记录
《出租屋治安管理情况登记表》